一、服务范围与常用入口
面向社会公众、诉讼参与人和法律服务人员,提供审判信息、司法解释、公报及相关诉讼服务入口。是否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,应按法定管辖和具体事项指南确认,不能把它视为所有纠纷的一站式受理机关。
二、联系方式与办公地点
- 最高人民法院地址及邮编: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,邮编100745。[3]
- 行政公务电话:+86 10 85120527,官方页面明确标注为行政公务电话;境内拨打可按010-85120527理解,不写作诉讼咨询热线。[3]
- 人民来访接待室: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;电话+86 10 67550300。该号码按来访接待室用途使用。[3]
- 总机信息: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页尾列总机67550114;因该处未单独标区号,本页不把它改写成已由同页确认的完整号码。[1][2]
- 诉讼办理边界:立案、再审、申诉、执行和案件查询应使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、12368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具体指南;到访前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当前接待安排。[1][3]
地址、电话与时间可能调整。现场前往或邮寄材料前,请再次查看对应官方页面并确认受理要求;机关办公地址不当然等于所有事项的服务窗口。
三、机构职能介绍
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,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。以下为便于检索和理解的职责概括,并非完整职责文件;依据[1][2]。
- 审理法定管辖案件: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或其认为应由自身审理的案件,以及依法受理的上诉、抗诉、再审、申诉等案件。
- 履行特定审判职能:依法办理死刑核准、国家赔偿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审判事项。
- 司法解释与审判监督:制定司法解释,监督地方各级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,促进统一法律适用。
- 执行工作管理协调: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、监督和协调,具体执行案件主要由相应地方人民法院办理。
- 司法行政和信息公开:依职责管理全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,通过官网发布审判业务、司法公开与服务信息。
四、办事提醒
- 诉讼、再审、执行、来访及行政公务的渠道和管辖要求不同,先核对具体事项及负责法院,不把官网行政公务电话当作立案热线。
- 机关办公地址与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不同;所列不完整电话号码不作为可直接拨打的完整号码,到访前请核对最新接待公告。
- 材料清单、受理条件、办理期限、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均以相应官方平台的最新指南及答复为准。本站不代办、不收取政务办理费用,也不要求您在本页提交身份证、银行卡或政务账号密码。
五、信息来源
本文根据下列官方页面整理。方括号编号对应来源序号;职责为归纳介绍,不代表官方原文逐字转载。来源页的发布日期不等于本页复核日期。
- 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:首页 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。用于核对:官网主体、栏目设置及公开入口。原文发布日期或更新时间:本次未单独确认,请查看源页面。
- 最高人民法院:机构设置(含最高人民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)。用于核对:机构定位、审判执行职责、机关和来访接待室地址、电话原文。原文发布日期或更新时间:本次未单独确认,请查看源页面。
-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:立案登记。用于核对: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地址邮编、行政公务电话和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电话。原文日期/版本说明:2018年6月28日。
六、信息复核记录
本次资料复核日期:2026年9月8日(北京时间)。
- 复核方式:依据官方公开网页进行资料核对与整理。
- 核对范围: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地址、邮编、带国家和地区代码的行政公务电话、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和电话,以及主站总机原始展示方式;未把国际商事法庭的接待时间扩展为最高法所有窗口。
- 核验边界:未进行电话拨测、现场核验,也未登录业务系统或提交办事申请;部分平台需要浏览器加载脚本,链接可返回页面不代表全部业务功能可用。
- 维护说明:本页记录的是上述日期的资料核对情况,不代表信息始终不变,也不表示官方认可或授权本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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