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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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,官网发布检察工作、司法解释和案例等信息,提供检察服务入口;机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。

收录时间:
2026-08-31
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

一、服务范围与常用入口

面向社会公众和案件相关主体,提供检察工作、法律监督、控告申诉及检察服务信息。机关查号、检察服务热线、群众来信和走访分别适用不同渠道,具体案件应先核对受理层级和范围。

二、联系方式与办公地点

  • 机关地址及查号台: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,邮编100726;查号台010-65209114。[2]
  • 检察服务热线:010-12309,官网页尾列为检察服务热线;官方公告说明12309提供法律咨询、案件查询等检察服务。[2][3]
  • 群众来信地址及收件部门: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,收件人第十检察厅,邮编100726。2026年机构页仍列控告申诉检察厅(第十检察厅),负责受理控告、申诉。[3][4]
  • 走访地点及开放时间:公告公布走访地点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,同时明确该西办公区不再接收群众来信。具体开放时间暂不明确,到访前请确认。[3]

地址、电话与时间可能调整。现场前往或邮寄材料前,请再次查看对应官方页面并确认受理要求;机关办公地址不当然等于所有事项的服务窗口。

三、机构职能介绍

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,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以下为便于检索和理解的职责概括,并非完整职责文件;依据[2][4]。

  1. 检察工作领导与指导:领导地方各级及专门人民检察院,研究部署检察工作和相关业务指导。
  2. 刑事检察:依法办理应由其承办的侦查、审查逮捕和公诉等事项,指导相关检察工作。
  3. 诉讼及执行法律监督:依法对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活动及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开展法律监督。
  4. 公益诉讼与控告申诉:办理依法应由其承办的公益诉讼、控告申诉等工作,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履职。
  5. 检察解释和案例指导: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,发布指导性案例,开展检察研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。

四、办事提醒

  • 来信寄北河沿大街147号,走访使用公告所列鲁谷东街5号;不要把来访地点当作群众来信接收地址。[3]
  • 机关查号台、检察服务热线及案件承办部门用途不同;咨询不等于案件已正式受理,请按官方渠道提交材料并核对回执。
  • 材料清单、受理条件、办理期限、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均以相应官方平台的最新指南及答复为准。本站不代办、不收取政务办理费用,也不要求您在本页提交身份证、银行卡或政务账号密码。

五、信息来源

本文根据下列官方页面整理。方括号编号对应来源序号;职责为归纳介绍,不代表官方原文逐字转载。来源页的发布日期不等于本页复核日期。

  1. 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: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。用于核对:官网主体、栏目设置及公开入口。原文发布日期或更新时间:本次未单独确认,请查看源页面。
  2. 最高人民检察院:最高人民检察院简介。用于核对:机构性质、主要检察职责及页尾公开机关电话地址。原文发布日期或更新时间:本次未单独确认,请查看源页面。
  3. 最高人民检察院: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地址的公告。用于核对:群众来信地址、收件部门、来访地址和检察服务热线用途。原文日期/版本说明:2022年10月27日。
  4. 最高人民检察院:控告申诉检察厅(第十检察厅)。用于核对:交叉核对收件部门名称及控告申诉职责。原文日期/版本说明:2026年2月28日。

六、信息复核记录

本次资料复核日期:2026年8月31日(北京时间)。

  • 复核方式:依据官方公开网页进行资料核对与整理。
  • 核对范围:机构名称、官网域名、所列主要职责、公开地址、电话及各自用途、适用时间与服务入口;未确认信息明确标为“暂不明确”。
  • 核验边界:未进行电话拨测、现场核验,也未登录业务系统或提交办事申请;部分平台需要浏览器加载脚本,链接可返回页面不代表全部业务功能可用。
  • 维护说明:本页记录的是上述日期的资料核对情况,不代表信息始终不变,也不表示官方认可或授权本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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